租房遇到无权代理,相关损失谁来承担?_全球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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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黄健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租赁房屋的经历,如果在租房中遇到无权代理的情况,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谁承担?
甲公司通过乙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出租人为郑某,承租人为甲公司。双方约定:出租人将某小区房屋出租给承租人,租期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2年10月7日止。乙中介公司应当认真负责地为合同双方提供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如实报告有关租房事项,促成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乙中介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签订合同时吴某提供的授权材料,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中介公司支付1500元中介费,向自称郑某代理人的吴某支付一年房租及押金共32500元。
2022年7月1日涉案房产的房东郑某找到甲公司,称吴某并非其代理人,其对吴某以房东名义转租房屋给甲公司不知情,现吴某租赁涉案房屋已到期,故郑某要求甲公司搬离,甲公司不得不提前搬离。
甲公司将吴某、郑某、乙中介公司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请求判令吴某退还中介费1500元、剩余房租及押金1万元、再次租房中介费1200元,郑某、乙中介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郑某辩称,吴某伪造了其签字和授权,自己对甲公司租房事宜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乙中介公司辩称,其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中介义务,甲公司实际入住已达九个月,本次纠纷与其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某、郑某、乙中介公司应否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责任?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主体为甲公司与郑某,根据实际案情,可以认定系吴某作为无权代理人参与合同订立,郑某未追认,该合同对郑某不发生效力,由吴某承担合同的相应责任。吴某未经授权,擅自以郑某名义向甲公司出租房屋,现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系严重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要求吴某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合法有据,吴某应当退还。甲公司主张新产生的中介费1200元,不属于违约直接造成的损失,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关于乙中介公司的责任负担问题。乙中介公司作为从事房屋租赁的专业性公司,有责任如实报告有关租房事项。本案中,乙中介公司虽查看了吴某提交的相关授权,但未向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核实从而保证出租房屋的有效性、安全性,也未查看房东证件原件,未尽到审查义务,对纠纷产生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故乙中介公司对于未能促成成立有效的租赁合同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甲公司自身也未尽到审慎义务,亦有主观大意过失,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乙中介公司对吴某应退还的租金及押金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二的补充赔偿责任,退还甲公司支付的中介费用1500元。郑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向承租人吴某提供房产相关材料,属于必要、合理出示,不能以此来认定其承担责任。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吴某退还甲公司剩余房租及押金1万元;乙中介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退还甲公司中介费1500元;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